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2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81號
- 原告
- 忠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玉燕
- 被告
- 鼎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4日以103年度中補字第2349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9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2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