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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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