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