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84號
- 原告
- 益新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凃玉瑛
- 被告
- 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