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85號上 訴 人 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鍵澧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161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