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政爐 楊宣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德力旅行社有限公司、廖皇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