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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政爐

      楊宣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德力旅行社有限公司、廖皇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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