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730號
- 原告
- 信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正信
- 訴訟代理人
- 楊英哲
- 訴訟代理人
- 劉鎔甄
- 被告
- 林清圳即日晟鋼鋁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801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至同年11月間,向原告購買鋁材,貨款合計新台幣(下同)148,801元,被告並未依約付款,爰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8,8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出貨單、應收帳款彙總表、估價單、應收帳款對帳單等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