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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施懷閔

  • 被告
    樂書婷即翊豐商行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33號上 訴 人 被   告 樂書婷即翊豐商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靜如即青海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1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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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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