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33號
- 上訴人
- 被告
- 樂書婷即翊豐商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靜如即青海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1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