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33號
- 原告
- 鄭靜如即青海行
- 被告
- 樂書婷即翊豐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判決第2 頁之理由敘述及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證書,可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