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33號原 告 鄭靜如即青海行 被 告 樂書婷即翊豐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判決第2 頁之理由敘述及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證書,可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