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3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33號

原告
鄭靜如即青海行
被告
樂書婷即翊豐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判決第2 頁之理由敘述及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證書,可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田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