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儒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郭立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之記載,應更正為「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復未據繳納裁判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