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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立儒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郭立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之記載,應更正為「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復未據繳納裁判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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