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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86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866號

原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陳廣義
被告
仲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於民國103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849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7,849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准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委託原告所屬之大里營業所運送貨物,自民國102年7月起至同年11月止,運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07,849元,原告乃向被告多次要求清償,卻未獲置理。為此,原告爰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7,8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明細表、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原告主張,信屬實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運送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7,8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公示送達之翌日(即10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610 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命由被告負擔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未繳納,本院得不命補正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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