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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94號

原告
劉雯華
被告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以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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