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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聲字第15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聲字第153號

聲請人
張顥寶

上列抗告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駁回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聲字第15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