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02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28號

原告
英格動畫視覺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熱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二、原告雖以其前曾向本院對被告聲請調解(103年度司中調字第938號)而調解不成立為由,主張以其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抵扣本件裁判費等語。惟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3年度司中調字第938號調解事件係於民國103年4月2日即告調解不成立。而原告係於103年5月7日始行提起本件訴訟,距調解不成立已逾30日之期間,另原告亦未於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所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而無從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自無從以其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扺扣本件應繳之裁判費,附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