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施慶鴻
- 法定代理人楊岳卿
- 原告旻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63號原 告 旻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61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561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85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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