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258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58號

原告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鈞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告
品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豪
訴訟代理人
黃云媺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0,900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民國102 年度之課稅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