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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508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08號

原告
全球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富滄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進雄、簡義芳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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