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42號原 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億 訴訟代理人 林忠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欣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4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