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60號原 告 佳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美櫻 訴訟代理人 陳文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1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