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032號原 告 鄭冠群 鄭艾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靖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所明定。核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之「具狀人」欄簽 名或蓋章,請補正並提出已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須另附繕本)到院。另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請註明有無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