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118號原 告 楊孟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