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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旅遊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吳崇道

  • 原告
    楊孟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118號原   告 楊孟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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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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