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143號原 告 運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治本 一、上列原告與銀河系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其中一項未補正,致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ꆼ、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本僅記載被告為銀河系旅行社有限公司,而未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且無訴之聲明之記載欠詳,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併陳報本件訴之聲明(須具體特定),並提出繕本1份。 ꆼ、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3,000,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