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44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446號
- 原 告
-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山明
- 被 告
- 黃澤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澤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417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課稅現值,該現值依原告提出之103年度房屋稅單所載之應納稅額4,229元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前段所定1.2%計算後為352,41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