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05號原 告 有幾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淑銘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