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28號原 告 日月晶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3546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