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9號原 告 黃新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17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 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訴訟費用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