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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6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96號

原告
翔宥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凱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顧祝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843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書狀,說明本件原告即翔宥企業社其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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