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96號原 告 翔宥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凱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顧祝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843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書狀,說明本件原告即翔宥企業社其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