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建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錫淇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虞允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1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9,4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0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50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租金或其他法律關係)、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