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34號原 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琇治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佩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