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75號原 告 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仲文即仲美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