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4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75號
- 原告
- 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仲文即仲美企業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7,6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