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555號原 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漢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