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891號原 告 普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庭哲 訴訟代理人 李孟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婉廷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