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924號原 告 久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