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小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18號
- 原告
- 王吉生
- 被告
- 永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既在臺北市大安區,本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