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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小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翁育徵環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25號 原   告 翁育徵 被   告 環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經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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