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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小字第7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74號

原告
田書杰
被告
國際通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懷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43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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