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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簡字第21號

給付休假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瑞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秀雲間請求給付休假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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