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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0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0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御鼎交通有限公司、吳連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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