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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御鼎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0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御鼎交通有限公司、吳連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並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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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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