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3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344號
- 原告
- 吳明宗
- 被告
- 新經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既在臺北市,本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