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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521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521號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被告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24日上午9時51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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