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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8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8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明燁燈光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鈺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超藝數位影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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