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簡賢坤
- 法定代理人張弘霆、聶永安
- 當事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鼎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97號原 告 宏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霆 訴訟代理人 范瑋芝 被 告 鼎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永安 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律師 複代理人 吳珮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8日下午3時15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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