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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97號

原告
宏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霆
訴訟代理人
范瑋芝
被告
鼎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永安
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律師
複代理人
吳珮衿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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