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4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483號
- 原告
- 有妮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成
- 被告
- 醫采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清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係設在高雄市鼓山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被告主事務所既在高雄市,本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