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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25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2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薪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綉莉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應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係一部不服或全部訴訟不服),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本件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限令上訴人應如期補正上開事項,並提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㈢末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書未經上訴人於其上簽名或蓋章(即公司大、小章),顯未具備上揭書狀程式,上訴人應補正之或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攜帶公司大小章到院補正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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