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救字第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52號
- 抗告人
- 彭政輝
- 相對人
- 台灣穆拉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冬齡
- 相對人
- 家康富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桂李
- 法定代理人
- 林曉琳即林伶憶
許俊陽
蘇茂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5年1月12日之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1月28日送達抗告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