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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1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1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曼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昌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93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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