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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67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675號

原告
宋宣毅
被告
柏霖全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9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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