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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8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尼克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晉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部分為為新臺幣(下同)215,670元、反訴部分為109,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1,665元,合計應繳5,14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1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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