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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83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至盛國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8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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