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原告
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安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訴訟代理人
黃寶賢
被告
盧張寶明
被告
盧啟羣
被告
盧啟文
被告
盧啟誠
被告
盧啟慎
被告
陳益增
被告
陳語辛
被告
陳佳怡
被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 地號(地目建、面積7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暨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總面積83.04 平方公尺)暨增建部分,准予變價,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語辛、陳佳怡、盧張寶明、盧啟羣、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青公司),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其中被告陳語辛、陳佳怡、天青公司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中被告盧張寶明、盧啟羣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7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暨同段00000-000 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總面積83.04平方公尺)暨增建部分(註:鈞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270 號強制執行事件,暫編為同段945 建號)(以下合稱系爭房屋)為兩造所共有,其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又兩造就系爭房地未訂有不能分割之特約,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迄不能協議為分割,爰依民法第823 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房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卷附之系爭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卷為憑,並為被告盧張寶明、盧啟羣、盧啟文、盧啟誠、盧啟慎、陳益增到庭及被告天青公司具狀所不執,自堪可信為真實。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分配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觀諸卷附之系爭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示,得知門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總面積83.04平方公尺)為二層樓建築(註:層次面積各為41.52平方公尺)暨增建部分(註: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2 70號強制執行事件,暫編為同段945建號)為第1層第3 層。是以,系爭房屋性質上難以原物分割為方法,故認為變賣系爭房屋,以價金分配於兩造之分割方法,為最妥適公允之分割方法,並能徹底解決共有關係。從而,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屋,自應以變價之方式,為本件分割之方法為宜,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定有明文。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各當事人依其就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訴訟費用應│  共有人  │        備    註          │
│    │負擔之比例│          │                          │
├──┼─────┼─────┼─────────────┤
│ 1  │7分之1    │盧張寶明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2  │7分之1    │盧啟羣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3  │7分之1    │盧啟文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4  │7分之1    │盧啟誠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5  │7分之1    │盧啟慎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6  │21分之1   │陳益增    │104年7月17日繼承取得      │
├──┼─────┼─────┼─────────────┤
│ 7  │21分之1   │陳語辛    │104年7月17日繼承取得      │
├──┼─────┼─────┼─────────────┤
│ 8  │21分之1   │陳佳怡    │104年7月17日繼承取得      │
├──┼─────┼─────┼─────────────┤
│ 9  │70分之9   │天青聯合開│104年9月1日拍賣取得       │
│    │          │發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10  │70分之1   │海安開發股│104年9月23日贈與取得      │
│    │          │份有限公司│                          │
└──┴─────┴─────┴─────────────┘ 
以上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亦為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里區○○段
00000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7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土地,暨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
000巷00弄0號房屋(總面積83.04平方公尺),各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